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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北省武安市���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81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孔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武劳人仲案(2015)154号裁决书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7年5月19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5)15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候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