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北省武安市���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81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孔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武劳人仲案(2015)154号裁决书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7年5月19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5)15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候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