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素风、冯瑞、冯霞、冯婕诉被告襄垣县古韩镇侯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风,冯瑞,冯霞,冯婕,襄垣县古韩镇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338号原告:孙素风,女,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冯瑞,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冯霞,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婕,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襄垣县古韩镇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弓海斌,职务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玲,山西省襄垣县���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风、冯瑞、冯霞、冯婕诉被告襄垣县古韩镇侯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孙素风、冯瑞、冯霞、冯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素风、冯瑞、冯霞、冯婕撤诉。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孙素风、冯瑞、冯霞、冯婕负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