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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晓媛号、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媛号,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媛号。被执行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晓媛与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47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