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晓媛号、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媛号,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媛号。被执行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晓媛与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47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