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君强与被执行人杨长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君强与被执行人杨长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强,杨长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杨君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杨长树,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申请执行人杨君强与被执行人杨长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827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在承德市下板城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