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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培河、王文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培河,王文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督3号申请人:李培河,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王文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包工头,现住海兴县。申请人李培河与被申请人王文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2017)冀0924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文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文明对拖欠申请人李培河劳务费的数额有异议,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24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李培河负担。审判员  安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