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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周然、谢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周然,谢章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49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627-1。主要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文,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然,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被告:谢章春,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周然、谢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周然拖欠住房贷款本息未依约归还,被告谢章春与被告周然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2014484025010100011”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2.被告周然、谢章春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21216.50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正常利息27322.01元、罚息5375.50元、复利1393.58元);3.原告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对被告周然、谢章春提供的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周然、谢章春支付律师费31200元。庭审中,原告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被告周然、谢章春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周然。抵押人:周然。保证人:中山市华锦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房地产公司)。签约情况:2014年7月31日,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周然、华锦房地产公司共同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编号:2014484025010100011号)。贷款金额:703000元。贷款期限:60个月,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执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3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以次年1月1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罚息计收标准: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复利计收标准: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欠款情况:周然从2016年2月起未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欠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521216.50元、利息27322.01元、罚息5375.50元、复利1393.58元。抵押担保情况:周然以所购的位于中山市东苑××东××大厦北××2503卡的房地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取得他项权证。保证担保情况:华锦房地产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借款人取得房屋的权利证明,且贷款人取得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催收费、律师费等。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委托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并支付了律师费31200元。另查,周然、谢章春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周然借款后连续多期未按期还款,属于违约,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本金,周然应承担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关于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主张周然欠款的数额,有其提交的对账单证实,且周然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有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也没有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故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要求周然支付律师费3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然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谢章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谢章春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涉案房地产已抵押给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周然、谢章春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周然、谢章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然、谢章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521216.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为27322.01元、罚息为5375.50元、复利为1393.58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计收利息,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二、被告周然、谢章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1200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周然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苑南路101号大东裕贸联大厦北塔2号2503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2103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50102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6元,减半收取4833元,诉讼保全费3453元,合计8286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周然、谢章春负担(该费用被告周然、谢章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颖书记员  连宜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