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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刚与魏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刚,魏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4民初549号原告:贺刚,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被告:魏树红,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原告贺刚与被告魏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树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还我材料欠款3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和妻子王××在弥勒市××建材城内共同经营箭牌柒门市。2014年10月,被告在××村建盖美丽家园住房,向我赊购内外墙漆,并由我组织施工人员施工,被告同意施工完工验收后即付材料、工程款共计69804元,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39500元一直未付。经我多次催要,2016年1月29日,被告向我出具借条1份,答应在2016年2月3日付清欠款,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仍未按时支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解决。被告魏树红辩称:2014年10月,我在××村承包了5家人的美丽家园住房建盖工程,该5家人的住房外墙漆是原告做的,原告所述的69804元工程款包含了墙漆价款和刷漆的工钱,其中材料款40000元、工钱29804元,我已支付的30304元是工钱和部分材料款,现原告主张的39500元都是材料款。因未能支付原告欠款,2016年2月3日,我书写了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期限届满后我未按时支付剩余欠款。虽原告多次催要,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如果我有能力偿还,会支付给原告价款。针对争议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欠条1份,欲证实被告欠原告材料及工程款39500元,欠款期限为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2.结算清单1份,欲证实2015年2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通过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相互印证,且与被告辩称事实一致,能证实原告欲证实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被告承建位于弥勒××××××村的房屋建盖工程,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墙漆,并负责施工,外墙乳胶漆为35元/㎡,外墙柱子水泡水为90元/㎡。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墙漆、粉刷了墙体。2015年2月2日,经结算,外墙乳胶漆:307.80㎡×35元/㎡×4=43092元,外墙柱子水泡水:74.20㎡×90元/㎡×4=26712元,合计69804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0304元,剩余39500元一直未付。2016年1月29日,被告书写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贺刚章保村美丽家园墙漆款39500元(叁万玖仟伍佰元正),此据,欠款人:魏树红,2016年1月29日,2016.2.3还给贺刚”。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仍未按时偿还原告欠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墙漆以及粉刷墙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提供墙漆的义务,并组织人员粉刷了墙体,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付清欠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材料款39500元,系双方结算确认,并经被告书写欠条认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魏树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贺刚材料款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被告魏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