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陶乃镇与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乃镇,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乃镇,男,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湖西新区东西大道。法定代表人:孙运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陶乃镇与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