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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胡岳进与岳阳楼区纪湘平中医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岳进,岳阳楼区纪湘平中医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653号原告:胡岳进,男,汉族。被告:岳阳楼区纪湘平中医诊所。原告胡岳进与被告岳阳楼区纪湘平中医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胡岳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岳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人民陪审员  袁胡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