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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许永杰与被执行人王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杰,王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永杰,男,193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王晓梅,女,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永杰与被执行人王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永杰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郝晓林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