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营,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13区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459716-2。法定代表人周军良。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军良下落进行调查,查明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滨江区块学圣路东侧1号地块A、B区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2244、0012245号]不动产(现已解除查封)。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3件,申请标的约3009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行审216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41049.9元、执行费51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2017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浙012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