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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与夏建华、胡文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夏建华,胡文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636号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孙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8706986L(1-1)。法定代表人:孙成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音海军,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华,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胡文梅,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华、胡文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