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1670朱其友与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友,顾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1670号原告:朱其友。被告:顾霞。原告朱其友与被告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其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其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顾霞归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被告顾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5日,被告顾霞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说好一月后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仅还2000元,还有8000元未还。被告顾霞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顾霞从原告朱其友处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7月14日还款,但未约定利息,有被告顾霞出具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原告朱其友认可被告顾霞已偿还本金2000元,现原告朱其友要求被告顾霞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其友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珊珊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其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