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柏坤胜与黄石市平惠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坤胜,黄石市平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83号原告:柏坤胜。被告:黄石市平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东岳街道办事处钟山小学。法定代表人:刘春生。原告柏坤胜诉被告黄石市平惠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柏坤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坤胜在案件判决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平惠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坤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柏坤胜负担。审判员 王 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元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