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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张剑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张剑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5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14412。主要负责人:夏年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李巧惠,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剑丁,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张剑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张剑丁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齐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