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9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蓓与马正秀、黄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蓓,马正秀,黄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9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正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军。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明。上诉人徐蓓因与被上诉人马正秀、黄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蓓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蓓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上诉人徐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一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天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