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庞冠锋、陈振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冠锋,陈振海,陈其东,陈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庞冠锋,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振海,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其东,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其强,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人庞冠锋与被执行人陈振海、陈其强、陈其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振海、陈其强、陈其东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庞冠锋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振海在北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门分社账号为53×××76账户及北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54×××82账户上有存款。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振海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门分社账号为53×××76账户上存款13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振海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54×××82账户上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容怀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婉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