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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7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本强给付申请人李丹丹执行款22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