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戴光华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戴光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183号申请人: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马立霞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723307906405P。法定代表人:马立霞。委托代理人:郑宪明,男,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戴光华,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陶字村。申请人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戴光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1日发出(2017)吉0723民督18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戴光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723民督1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45元,由申请人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进入诉讼程序后转为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