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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1,梁某某1,梁某某2,梁某某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53号申请人:梁某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霞,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赵某某1,女,194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梁某某1,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梁某某2,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莱州北路***号,身份号码3706251966********。申请人:梁某某3,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招远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梁某某与赵某某1、梁某某1、梁某某2、梁某某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于某某名下,坐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的房屋,由甲方梁某某继承,归甲方梁某某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梁某某与赵某某1、梁某某1、梁某某2、梁某某3于2017年4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沄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