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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姚东林与咸丰县活龙坪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东林,咸丰县活龙坪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6行初7号原告姚东林,女,土家族,生于1965年11月4日,家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冉崇庆(特别授权)。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丰县活龙坪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韬,乡长。委托代理人杨振华(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东林诉被告咸丰县活龙坪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因错列被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错列被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姚东林负担。审 判 长  冉隆胜审 判 员  向开国人民陪审员  王进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