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泛亚制桶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泛亚制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48837-2。法定代表人SEELEONGFA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承熙,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泛亚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科技工业园齐林工业园(纳奇���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8502487-X。法定代表人杜肖雄,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泛亚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76574.70元、违约金95314.94元及诉讼费476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11334.7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6民初字8272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