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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汪海林与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上台村委会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林,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上台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林,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上台村委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海林与被执行人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上台村委会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原告与被告所签《农业生产承包合同书》有效,判令被告立即玉返还违法收回流转李兰英的承包地0.442公顷(因土质不好,当时生产队给1.5亩顶1亩承包地)、毛地6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2年收入损失。另查,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吉011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汪海林与原九台镇东风大队3生产队于1983年签订的农业生产承包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判决中仅确认承包合同有效,而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的是请求返还承包地,故该案没有执行内容,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