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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明亮与被上诉人白秀艳、马德华,原审被告郭祥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亮,白秀艳,马德华,郭祥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亮,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友,男,1953年2月7日生,满族,亚兴运输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秀艳,女,1978年1月2日生,满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晋斌,男,葫芦岛市兴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女,葫芦岛市兴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华,男,1977年7月11日生,满族,农民。原审被告:郭祥久,男,1978年9月20日生,满族,农民。上诉人陈明亮因与被上诉人白秀艳、马德华,原审被告郭祥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明亮于2017年4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白秀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明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00元,减半收取715.00元,由上诉人陈明亮负担。本院(2016)辽14民终1499号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退回白秀艳、马德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   凡   义审判员 冯新审判员吴玉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传   路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