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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原告王佳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490号本院于2017年4月2日对原告王佳与被告天津市津东希翼医疗器械厂劳动争议一案做出的(2017)津01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2017)津0104民初1490号中“被告天津市津东希冀医疗器械厂”有误,补正为“天津市津东希翼医疗器械厂”。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