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焕娇与吴炳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焕娇,吴炳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881号原告:谢焕娇,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高吗442000196608107406。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富,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炳坤,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谢焕娇诉被告吴炳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焕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被告吴炳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焕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5338.3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5日16时26分,吴炳坤驾驶悬挂粤T×××××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中山市港口镇美景西路港湾一期门口对开路段处,与由谢焕娇驾驶的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谢焕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吴炳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焕娇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被告吴炳坤辩称,请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5日16时26分,吴炳坤驾驶悬挂粤T×××××号牌(该粤T×××××号车辆已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中山市港口镇美景路由美景市场往兴港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港口镇美景西路港湾一期门口对开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谢焕娇驾驶的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谢焕娇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炳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车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焕娇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被告吴炳坤驾驶的驾驶悬挂粤T×××××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为被告吴炳坤本人,该摩托车没有投保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吴炳坤驾驶的悬挂粤T×××××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故其应首先在交强险的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谢焕娇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因被告吴炳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其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对原告谢焕娇的损失、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64760.37元(按实际医疗发票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以100元/天计算住院25天);3.护理费3250元(以130元/天计算住院护理25天);4.残疾赔偿金139028元(以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元/年计算20年,以九级伤残计算20%);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酌情计算);6.伤残鉴定费1800元(按发票计算);7.营养费800元(酌情计算);8.交通费500元(酌情计算),共计222738.37元,由被告吴炳坤直接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炳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22738.37元给原告谢焕娇;二、驳回原告谢焕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谢焕娇负担27元(原告谢焕娇已预交2340元);由被告吴炳坤负担231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炳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谢焕娇,本院不作退费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嘉怡邱志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