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执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萍与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486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萍与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已关门、停止营业,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郭峰的具体下落。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上述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963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