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漆国明、刘正雄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漆国明,刘正雄,漆成伟,周荣毅,龚世登,廖远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210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漆国明,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正雄,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抓获,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漆成伟,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荣毅,男,1997年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龚世登,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廖远高,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漆国明、刘正雄、漆成伟、周荣毅、龚世登、廖远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湘0102刑初67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漆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刘正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三、被告人漆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周荣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龚世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廖远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责令被告人漆国明、刘正雄、漆成伟、周荣毅、龚世登、廖远高退赔其违法所得或对应价款,发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漆国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漆国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漆国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漆国明撤回上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刑初6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雪平审 判 员  刘 舸代理审判员  赵佳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雅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