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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广昌县支行与何贤祥、黎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广昌县支行,何贤祥,黎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昌县支行。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曾志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小麟,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职员,住广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贤祥,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县人,农民,现住广昌县。被告:黎友芳,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县人,单位公职人员,现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申请执行何贤祥、黎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何贤祥、黎友芳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51183元或被执行人何贤祥、黎友芳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