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志华、史建平与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华,史建平,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异31号异议人(被告):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港城路80号。法定代表人:袁承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玲,该公司管理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该公司管理人员。原告:陈志华,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立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建平,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港城路80号。法定代表人:袁成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华、史建平与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陈志华、史建平的申请,依法冻结、查封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房产。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超标的查封的房屋立即予以解封。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公司与陈志华协商把售房款(52-105)按售房款125万元打入冻结帐号,法院解封相应房号为由,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海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