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华,柏美丽,王安,闵越锋,钱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147148640A。法定代表人:吴明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忠华被执行人:柏美丽被执行人:王安被执行人:闵越锋被执行人:钱伟红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华、柏美丽、王安、闵越锋、钱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8244.5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冻结各被执行人的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实际余额较小,未予扣划;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曼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