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春雷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雷,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983号申请执行人:冯春雷,男,1982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杰,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学群,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黄土岗高场村2号A座6001。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职务:执行董事冯春雷与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83533号公证书、(2017)京中信执字013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1、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借款利息(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执行证书生效后,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冯春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在该住址,故未签收上述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已于2017年1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高学群名下车牌号为×××号、×××号的车辆档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冯春雷,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春雷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被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冯春雷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冯春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永杰、高学群、北京中源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春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学昱审判员 于晓明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书记员 徐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