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刘继虎、赵晓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刘继虎,赵晓娟,常大鸿,刘吉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营业场所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冯玉玺,永昌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丞,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虎,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赵晓娟(刘继虎妻子),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常大鸿,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吉鸿,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昌县支行)与刘继虎、赵晓娟、常大鸿、刘吉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农行永昌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农行永昌县支行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