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康红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97号被执行人康红霞,女性,1971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康红霞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康红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