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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瑞海、杨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海,杨洪美,刘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48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瑞海,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杨洪美,女,1973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瑞海之妻。被告:刘刚,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海、杨洪美、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