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瑞海、杨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海,杨洪美,刘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48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瑞海,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杨洪美,女,1973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瑞海之妻。被告:刘刚,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海、杨洪美、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