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81民初817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钟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红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