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法钊与王志平、戚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钊,王志平,戚荣兴,刘三晓,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200号原告:孙法钊,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平,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戚荣兴,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刘三晓,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339号汇源华庭住宅区1栋205室。法定代表人张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法钊与被告王志平、被告戚荣兴、被告刘三晓、被告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法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法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法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2.20元,减半收取计2266.10元,由原告孙法钊负担。审 判 长 杨泽贵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人民陪审员 吴金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