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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玉卖与高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卖,高瑞,石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710号原告:赵玉卖,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高瑞,女,45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石勇(系被告高瑞丈夫),男,46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赵玉卖与被告高瑞、石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赵玉卖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卖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玉卖承担。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