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登权与张玉洪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65号执行申请人:张登权,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广元市旺苍县人,住广元市旺苍县尚武镇万家沟村2组96号附2号。被执行人:张玉洪,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中合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登权与被执行人张玉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玉洪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