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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潘爱丽与林亚丽、励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丽,林亚丽,励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104号原告:潘爱丽,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林亚丽,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励洪明,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潘爱丽与被告林亚丽、励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潘爱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爱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