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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健平与兰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健平,兰潮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410号原告:林健平,男,1965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兰潮辉,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林健平与被告兰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潮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健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兰潮辉返还借款14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9日,兰潮辉向林健平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林健平催促兰潮辉返还借款,兰潮辉始终拒不返还。兰潮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9日,兰潮辉以还款为由向林健平借款14000元,并向林健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兹向林健平借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借款后,兰潮辉经林健平催要未返还借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林健平提供的由兰潮辉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及林健平的庭审陈述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健平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兰潮辉出具的借条原件为凭,并以现金方式完成交付,本院予以认定。《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林健平可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兰潮辉返还借款,其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双方未对借款利率作出约定,林健平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请,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依法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兰潮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兰潮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健平返还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兰潮辉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曰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玫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