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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9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邓林与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林,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民初9974号原告:邓林,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莉,女,1982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邓林与被告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该款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房屋装修差资金,于2014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万元,约定在2015年3月4日还清;2014年12月19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约定在2015年2月4日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合法权益。冉莉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审查,并认定如下:借条2份,以证明冉莉两次向邓林出具借条借款7万元,并分别约定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冉莉因房屋装修差资金,于2014年3月3日向邓林出具借条借款2万元,约定在2015年3月4日还清;2014年12月19日又向邓林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约定在2015年2月4日还清。到期后,冉莉一直未归还借款,邓林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冉莉向邓林借款7万元,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冉莉未按约定还款时间归还邓林的借款,已构成违约,邓林主张其归还全部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及利息的支付方式,现邓林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综上所述,邓林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冉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邓林借款7万元,并支付借款2万元从2015年3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支付借款5万元从2015年2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冉莉负担(邓林已垫付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兴平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人民陪审员  刘泽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