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艳与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黄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468号原告:陈艳,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被告:黄鑫,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与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鑫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艳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鑫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撤回对被告黄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艳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