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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博野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亚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国土资源局,王亚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46号申请人博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博野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宋万通,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亚欣,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博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许小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昭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建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