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昭阳与栗治勇、栗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昭阳,栗治勇,栗彩虹,刘昭阳,栗治勇,栗彩虹,刘昭阳,栗治勇,栗彩虹,刘昭阳,栗治勇,栗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924号申请人刘昭阳,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栗治勇,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栗庄村。被执行人栗彩虹,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王可庄。申请人刘昭阳与被执行人栗治勇、栗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栗治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昭阳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二、被告栗彩虹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执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广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