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晓燕与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窑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窑湾煤矿,蔡晓燕,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文,罗远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异32号异议人:南漳县窑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窑湾煤矿。负责人:周良谟,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蔡晓燕。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远邦,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凡文。被执行人罗远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晓燕与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文、罗远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16)鄂0802执121-2之十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南漳县窑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设立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周良谟、钟继春、吴启伟、席小龙、曾凡文,下属x座煤矿。南漳县窑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窑湾煤矿系南漳县窑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煤矿,该矿于2014年7月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但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登记。本院认为,异议人系南漳县窑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煤矿,并不具体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南漳县窑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窑湾煤矿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张俊林代理审判员 杨小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