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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四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四良,江东芹,赵中山,江照杰,张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四良,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江东芹,女,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赵中山,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江照杰,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四会,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四良、江东芹、赵中山、江照杰、张四会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