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诚与杜治国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治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772号原告:黄成,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朝富,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北山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29390B。法定代表人:黄代平,总经理。被告:杜治国,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黄成与被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治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