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波与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生于197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黄勇,男,生于197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勇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