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亮明与湖南六建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明,湖南六建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395号原告:杨亮明,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霞,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琦,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六建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泥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刚。原告杨亮明与被告湖南六建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杨亮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亮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亮明撤诉。本案受理费13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杨亮明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